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5-03-26
2015年第1号
为做好2014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内容
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照办税指南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相关项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有关资产损失证据材料应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方式。
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适用201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门户网站(深圳国税局www.szgs.gov.cn,深圳地税局www.szds.gov.cn)分别填写和报送所适用的申报表,并结清税款。同时,通过门户网站“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模块”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规定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重新填报纳税申报表并进行纳税申报。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大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提供给纳税人进行“自助式”申报。
五、汇算清缴资料
2014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试行汇算清缴资料留存备报方式,即相关汇算清缴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存,在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才需报送。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以下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四)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五)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六)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七)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需保存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需保存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
纳税人采用上门申报方式的,仍按规定报送上述(一)至(三)项资料,(四)至(八)项资料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
六、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为了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准确率,规范征纳行为,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在2014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继续积极倡导纳税人委托有鉴证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涉税鉴证业务。
七、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或报送本通告第五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八、其它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网上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请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szgs.gov.cn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szds.gov.cn)或拨打服务热线12366查询。
(二)为了提高申报纳税的准确性,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网上申报系统提供了清晰的填报指引和信息提示,可以更方便、快捷和准确的完成申报表的填报。
(三)本通告的相关事项,如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之前下发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20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5-03-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2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35号)及相关规定,现将我市2014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范围及对象 2014年12月31日前登记开业的各类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为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亏损、盈利均应根据税法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实施核定征收方式的上述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地点 纳税人应向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登陆深圳地税门户网站(www.szds.gov.cn)进行申报。 四、申报方式及流程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两种方式。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网络或上门方式,填写并报送申报表,结清相应税款。纳税人已按照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延期申报的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期限内办理申报。 五、汇算清缴资料 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人需填写《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必须如实准确填写,不漏项,确保表间及表内的数据勾稽关系正确。如投资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中含有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还应报送《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申报表》。我局试行汇算清缴资料留存备报方式,即经营单位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等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存,在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才需报送。 同时,为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准确率,规范征纳行为,我局倡导纳税人依据自愿原则,委托有鉴证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涉税鉴证业务,并在汇算清缴申报时提供相关鉴证报告。对纳税人2014年度所得税的申报资料,我局将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我局进行税收管理的参考依据。 六、违章处理 纳税人如未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2014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或未按规定留存汇算清缴有关资料的,我局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其它事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的,请致电深圳地税咨询热线123662,或登录深圳地税网站(http://www.szds.gov.cn)。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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