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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开展2014年度深圳市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

深经贸信息生产字〔2015〕17号
 


各典当企业:
        为规范典当经营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典当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委决定开展2014年度深圳市典当行年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典当行年审政策依据
        (一)《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
        (三)《典当行年审办法》(国经贸综合〔2002〕1009号);
        (四)《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
        (五)《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典当行年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8〕20号)。
        二、典当行年审范围
        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经商务部批准设立并领取了《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均属年审对象。
        三、典当行年审内容
        (一)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以及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资本的90%。
        (二)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从本市以外商业银行贷款行为,典当行分支机构有无从商业银行贷款行为。
        (三)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法人股东工商年检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法人股东是否持续经营,权益性投资余额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50%,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
        (五)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经营。
        (六)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是否存在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
        (七)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八)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情况。主要核查是否存在私自变更或违规变更情况。
        (九)典当企业有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企业本部报表、分支机构报表及合并的财务报表。
        (十)异地典当企业在我市开设的分支机构,应提交该分支机构财务审计报告和经其公司总部盖章确认的全套业务资料,以及公司总部基本情况和审计报告(包括该典当企业本部财务报表及合并的财务报表),年审结束后,还应补充提交公司总部年审结论。
        四、典当行办理年审所需材料
        (一)填报《2014年度典当行年审报告书》(见附件1)和《2014年度企业自查情况表》(见附件2)。
未在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2014年12月份《典当经营情况表(一)》(见附件3)、《典当经营情况表(二)》(见附件4)的,还应补充提交上述两份报表。
        (二)对本典当行2014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交书面报告。其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典当行2014年的经营情况、经营亮点、存在问题以及工作建议等。
        (三)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提供总部、分支机构及合并的财务报表)。
        1.审计报告中“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利息”、“其他资产-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负债-其他应付款”等附注项目要列出其主要组成部分的明细往来单位(或个人)、经济内容、发生时间及金额;
        2.审计报告中“发放贷款和垫款”等附注项目要列明其当户、当物类别、发生时间及金额等;
        3.审计报告中“实收资本”项目要披露各股东的名称及出资金额;
        4.审计报告中各资产及负债类报表项目要分别列明年初及年末余额,各损益类报表项目要分别列明本年及上年的发生额。
        (四)《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支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公司章程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典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具有法定的必要内容,并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原件)。
        (六)2014年度相关财务资料(年度内各月份银行对账单、发票、收据等相关凭证)、业务资料(当票、合同、当物登记凭证等材料)。
        上述材料除第(六)项外,需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上目录、联系人、联系电话,并于2月28日前报送我委。
        第(六)项应于2月28日前备齐,留典当行备查。
        五、典当行年审等级评定划分
        (一)无违法违规行为,年审合格的典当行年审结论为A类;
        (二)有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但须经整改且验收后方可合格的典当行,年审结论为B类;
        (三)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能通过年审,依法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六、典当行年审违法违规行为分类
        (一)年审过程中发现典当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三个月;整改合格的,年审结论应为B类。
        1.违规对外投资或挪用注册资本金、超出《典当管理办法》规定上限收取息费等违规经营行为的;
        2.未按规定擅自变更典当行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权结构以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
        3.串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财务审计报告的;
        4.2014年度未经同意二次未按规定时间准确完成月报,或者经指正仍有三次未按月报要求填写的;
        5.典当行发生重大事项,又没有书面向主管部门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各类变更、重大资金变动情况、亏损情况、安全防范突发事件、被相关政府部门处罚情况等);
        6.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90%的,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的,法人股东出资额大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或超过净资产额的,法人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超过本企业净资产50%的;
        7.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50%的,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的,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25%的,超范围经营的;
        8.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交年审材料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未按本通知要求的;
        9.绝当物品处理程序、当票使用等其他情况不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相关规定的;
        10.分支机构年审发现问题定为B类的,母公司一律定为B类。
        (二)年审过程中发现典当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过年审,依法撤销《典当经营许可证》
        1.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包括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的、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非法转借、转卖典当经营资格、故意或多次收当脏物、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的;
        2.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
        3.超过整改时限仍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4.拒不参加年审的;
        5.严重违规设立(虚假出资、骗取审批)的。
        七、年审步骤和时间
        (一)典当行自审(2月28日之前)。各典当行应认真学习《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的做好年审的自审工作;各典当行应联系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按本通知第四条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二)年审抽查(3月1日—3月31日)。根据商务部的规定,为确保典当经营情况的真实性,我委将对全市典当行进行年审抽查,请各典当行认真准备,将2014年度相关财务资料(年度内各月份银行对账单、发票、收据等相关凭证)、业务资料(当票、合同、当物登记凭证等材料)备齐,存典当行备查。
我委根据典当行自审报送的相关材料和书面总结,进行实地检查,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年审,对检查的典当行提出审核意见;对情况不明不实的,可要求典当行提交补充材料或要求法定代表人说明有关情况。
        (三)年审总结(4月1日—4月30日)。
        我委将在年审抽查的基础上形成2014年度年审情况总结报告,并填报《2014年度典当行业经营情况汇总表》和《2014年度典当行业风险指标汇总表》上报商务部。
通过年审的典当行由我委在《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印章后,发还给市各典当行。我委将通过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www.szjmxxw.gov.cn)向社会公告2014年度典当行年审结果,注明通过的类型(A、B),并上报商务部,抄送市公安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工作要求
        典当行监督核查和年审工作,是落实《行政许可法》,强化行业制度建设,实施有效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典当行要根据年审要求提交各项材料,认真填报典当行核查和年审报告及相关经营情况表,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审工作任务。在监督核查和年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大事件要及时向我委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1. 2014年度典当行年审报告书
        2. 2014年度企业自查情况表
        3. 2014年度典当经营情况表(一)
        4. 2014年度典当经营情况表(二)

     附件1-4下载

         (联系人:叶迅锋,电话:82107447,邮箱:yexf@szjmxxw.gov.cn)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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