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业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年5月18日 东国税发[2009] 39 号)
各国家税务分局、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促进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 〔 2008 〕 116 号)和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 〔 2009 〕6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业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备案原则
(一)凡属我市国税系统或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符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第九十五条规定条件,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二、备案条件
凡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了研究开发费用,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业务备案:
纳税人办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的项目须符合 《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 (国科发火 〔 2008 〕 172 号)或 《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2007 年度) 》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 2007 年度第 6 号公告)的规定。
三、办理时间
纳税人应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四、备案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国税部门管辖企业填报 《 备案类减免税报备表 》 ,见附件 1 ;地税部门管辖企业填报 《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 ,见附件 2 )。
(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业务信息表(见附件 3 )。
(三)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项目计划书或立项书的编写要求见附件 4 )。
(四)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五)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见附件 5 )。
(六)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七)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应规定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费用结算、承担、分摊等方法,研究成果或收益的处理方法,受托方或合作方或成员单位的税务登记号、企业名称、详细地址、征管税务机关等内容)。
(八)纳税人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
(九)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此外, 2008 年已通过市科技或经贸部门初审的纳税人在办理 2008 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时还需报送 《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 》 。
五、备案程序
(一)纳税人持上述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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