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生产企业应准备工商注册材料
(蓝字体项目须投资者提供)
一、外资生产企业设立应提供的资料
贸工局: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本所缮制、投资者签字、盖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本所缮制、投资者签字、盖章); 3.外资企业章程(正本4份,本所缮制、投资者签字并加盖公章);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原件1份、投资者提供、本所缮制); 5.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3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3份);资信证明文件(原件3份);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1份、本所办理); 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本所填制);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本所填制); 9.涉及环境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前列第1、3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2、4、5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10.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本所填制)。
工商局: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所填制);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本所填制);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本所办理); 5、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原件各1份、本所办理);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本所办理); 7、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9、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及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本所填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10、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11、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外资生产公司注册期限
45个工作日
三、报价
1、工商注册费:按注册资金的0.08%收费;
2、电子口岸费:1200元;(无出口免)
3、注册代理费:3000元;
4、其他注册费用:2500元;
5、开户费:另计;
6、验资费:另计。
四、外国投资方需准备的资料
1、外国投资者的资格证明(需公证,如非中文需附中文翻译件);
2、外资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需公证,如非中文需附中文翻译件);
3、公司住所证明;
4、如为外国公司投资的,还应提供财务审计报告(需附中文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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