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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认定条件有变,以后办理软件企业认定需要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本所为深圳软件协会推荐的12家审计事务所之一。

2017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两批,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2017年4月15日――2017年5月13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7日-5月16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2017年6月15日--2017年7月14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6月19日-7月17日。请各高新申请企业提前做好准备,以免错过申请时间!---德永高新企业服务部

2017年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3批申报,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  4月15日--5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5日--5月18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8日。第三批:网上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2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30日

本所专业优势: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双软企业认定、深圳企业申请政府资金、土地增值税清算、转移定价、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上市财务及内控制度规范等。

初步定于8月下旬外出旅游,请本所各位同仁安排好各自的工作,并请相互转告!---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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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业务范围:审计、验资、内资工商注册(含变更、注销)、三来一补转型、外资工商注册(含变更、注销)、公司破产清算、代理记账、税审及涉税服务、税务筹划、公司收购兼并咨询、企业融资咨询、企业诊断、会计顾问、会计培训、财税咨询、财务软件推介、代办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代办申请一般纳税人、代办申请政府资金援助、创业板上市筹划、土地增值税汇算等;合作从事商标注册、资产评估、注册香港及海外公司、股份制改造、参与公司IPO上市审计等业务。

因业务发展,已设或拟设龙华、福田、罗湖、蛇口、南山、观澜、光明、松岗、平湖、布吉、龙岗、福永、石岩、宝安、横岗、坪山、塘厦等业务联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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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吊销未注销”引出的尴尬处境

  《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吊销未注销”成为不少企业的一种存在状态。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发布了《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已将注销看成是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履行的最后一道程序。根据这一规定,吊销与注销的性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来的文件规定相比有了很大的变化。因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文曾明确: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在企业登记档案上予以载明,不需要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这样,就在基层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档案管理、企业监管等方面产生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现实问题
  “吊销未注销”企业未了断的事项,只要没办理注销,就无法在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有关的手续。如当前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是: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认为“吊销未注销”的企业是还存在的企业,车辆不能过户。而以前他们则认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就是不存在的企业,车辆可以过户。</P>
   同时,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并不在少数,且有相当数量是在以往年代被吊销的,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根本无法寻找。这样,就使当事人多次往返于工商部门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却仍无法办妥有关手续,由此造成对政府部门的埋怨与不满。
  二、操作问题
  1.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大多数是不可能主动来办理注销手续的。他们的道理很简单,“执照都给你们吊销了,还来注销干什么”,这是最常听见的一句话。那么不来注销有没有制约的方法呢?没有。因为到目前为止,吊销营业执照已是工商部门目前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连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都用了,不来注销还能用什么手段?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吊销后还要履行注销的程序操作性是不强的。
  2.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档案可能要永久保存。对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的企业,有关规定明确表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还要完成注销手续才算企业实现消亡。而没有消亡的企业无论从理论还是从现实上讲,档案都必须保存。这样,就必然会出现有些企业的股东(典型的如自然人股东)即使将来已经死亡,但企业却仍然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如果这些档案要永久保存,必然形成操作上的极重负担。
  3.“吊销未注销”能不能追溯到以前?“吊销未注销”是《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出现的一种新情况。《行政许可法》本身规定:对于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但在现实中,“吊销未注销”却一直上溯到《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前,这就与以往的解释与做法产生矛盾。如前文所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曾行文指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不再需要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所以,现实的问题是:当时有些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又交来注销材料时,工商部门往往不受理,也不归档。但现在这些企业变成“吊销未注销”的情况时,问题就出现了。在不久前的工商档案查询过程中,就已有人因无法办理有关手续而责问工商部门:“当初你们不要注销材料,现在注销材料没有了,你们又要了,叫我怎么办?”显然,这里潜藏着引发行政诉讼的危险。
  三、理论问题
  1.逻辑性问题。营业执照的核发是企业经营资格与企业法人资格确立的标志,但营业执照的吊销由于出现了“吊销未注销”,就在客观效果上产生一种新的情况:吊销营业执照后并不标志着企业经营资格与法人资格的同时丧失,反而出现两者相分离的现象,从而造成逻辑上的不一致。同时,还容易产生一个问题:既然没有消亡,那么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企业能不能再活过来?
  2.威慑力问题。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部门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过去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企业的消亡,但现在吊销还要注销,明显意味着吊销营业执照并不就算是企业的消亡,它还活着,还要请它来办注销。也就是说,吊销不是一个企业的“死亡”判决。这样一来,行政处罚的力度就打了折扣。
  3.合理性问题。“吊销未注销”企业的实际情况差别太大。有的是严重违法,有的却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而长期没有从事正常经营活动。也就是说,在这些同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的企业中,有的对社会危害很大,有的却对社会没有什么危害,现在实行“一锅端”的简单式处理,就出现了一个合理性问题:有些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否处罚太严厉?是否应该归入主动注销范围?也只有这样,“吊销未注销”产生的很多问题才可以迎刃而解。而有些企业,在吊销营业执照之外,显然还应该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措施(如移送司法机关等),以解决现实中借吊销营业执照逃避债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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