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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动态

软件企业认定条件有变,以后办理软件企业认定需要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本所为深圳软件协会推荐的12家审计事务所之一。

2017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两批,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2017年4月15日――2017年5月13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7日-5月16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2017年6月15日--2017年7月14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6月19日-7月17日。请各高新申请企业提前做好准备,以免错过申请时间!---德永高新企业服务部

2017年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3批申报,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  4月15日--5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5日--5月18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8日。第三批:网上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2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30日

本所专业优势: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双软企业认定、深圳企业申请政府资金、土地增值税清算、转移定价、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上市财务及内控制度规范等。

初步定于8月下旬外出旅游,请本所各位同仁安排好各自的工作,并请相互转告!---行政部

欢迎我所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欧阳富生老师参加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共同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学习,并顺利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本所成功与深圳多家高新技术企业签约,为该企业创业板上市提供全面财务顾问服务,包括三年一期的财务规划、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设计、税务筹划、股权结构设计、股份制改造、审计及盈利预测等。

本所业务范围:审计、验资、内资工商注册(含变更、注销)、三来一补转型、外资工商注册(含变更、注销)、公司破产清算、代理记账、税审及涉税服务、税务筹划、公司收购兼并咨询、企业融资咨询、企业诊断、会计顾问、会计培训、财税咨询、财务软件推介、代办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代办申请一般纳税人、代办申请政府资金援助、创业板上市筹划、土地增值税汇算等;合作从事商标注册、资产评估、注册香港及海外公司、股份制改造、参与公司IPO上市审计等业务。

因业务发展,已设或拟设龙华、福田、罗湖、蛇口、南山、观澜、光明、松岗、平湖、布吉、龙岗、福永、石岩、宝安、横岗、坪山、塘厦等业务联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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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外资的规范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由于内外资企业税率的巨大差异,一些没有办法享受其他税收优惠的民营内资企业纷纷通过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的办法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这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境外投资方并不具备成为投资主体的合法条件,也就是我们在实务中大量碰到的所谓“假外资”。
   
所谓“假外资”是指,名义上的外方股东实际上是境内实际控制人或其他股东的关联方,而境外股东公司设立时,也未经过国内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批。这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严格地讲是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的。
   
脱掉“假外资”的帽子可能采取几种处理办法:

1、将作为股东的境外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境外非关联方

    这种做法有两个风险:第一,境内股东对境外非关联方的控制风险,可能导致股权旁落;第二,更糟糕的是,这种操作很明显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如果无法证明本次转让的必要性,等于间接承认之前的股权设置存在问题。实务中好像还没有发现采用这种方法的案例。

2、证明境外公司是境内关联方以境外合法资产设立

    目前被大家引用最多的案例就是青岛金王案例,有人据此认为从此“假外资”上市不存在障碍了,个人觉得这个判断过于乐观。山东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青岛金王IPO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于青岛金王实际控制人以境外合法资产设立境外公司只有一个结论性意见,并没有任何证据说明,也未聘请境外律师进行核查,感觉这样的法律意见比较单薄,基本不具备参考价值。
如果境外公司确系境内关联方以境外合法资产设立,可以采用这种办法,但证据要经得起推敲,境外律师核查是起码的程序。

3、重新走境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如果没有充分的信心能够证明设立境外公司资产来源的合法性,重新履行境外投资审批程序是最稳妥的办法。
   
大体程序是:
   
1 境内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成立境内法人,向所在地外经贸管理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申请购汇进行境外投资,注意直接以自然人身份申请不行;
   
2 审批完成后,直接收购原境外股东公司的股权。
   
上述收购完成后,如境外股东持有拟上市主体的股权比例超过25%,可以继续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大体上上述审核和收购程序需要23个月,会耽误一些改制时间,也会增加企业的资金周转压力,但对拟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而言,这种操作方式的政策风险最小。而在目前鼓励用汇和企业对外投资的大背景下,这种操作方式能够得到外汇和外贸管理当局的理解和支持。
   
顺带明确两个问题:
    1
、内资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有限公司后,内资有限公司阶段的盈利年度可以作为变更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的连续三年盈利条件的年度;
    2
、内资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有限公司再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年检记录有几年提供几年,不一定要三年完整的外商投资企业年检记录。
   
上述问题本次培训过程中**律师也都基本给出了明确看法,我们项目组也曾就这两个问题咨询过证监会发行部和商务部外资司,这里算是提供一点旁证,供各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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