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我市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二、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也免征土地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营业税 契税 个人所得税“普通住房”执行标准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602号)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深地税发〔2008〕499号)
四、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六、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上述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深地税发〔2006〕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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