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
社区商业项目资助申请指南(2010)
一、审批内容
商贸流通企业在社区新增连锁零售商店、居民服务网点的项目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大力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7]214号
(二)《深圳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工贸信市场字[2010]72号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总额控制。
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4万元,单个连锁企业每年获得资助的项目营业面积不得超过4000平方米。项目审批采取先到先得,同时考虑纳税贡献的原则。
资助标准:
(一)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四区,年单位营业面积资助金额不高于每平方米100元;
(二)宝安、龙岗两区(含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年单位营业面积资助金额不高于每平方米120元;
(三)资助期限为2年;
(四)新增社区连锁零售商店、居民服务网点的营业面积以销售或租赁合同确定的面积为准;
(五)新增社区连锁零售商店、居民服务网点自开业后一年内停业的,取消对其第二年的补贴;对同一经营场所、同一经营业态的门店因更名、转让、合并等以新企业形式出现的,不予重新计算补贴。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申请主体为在深新增社区连锁零售商店、居民服务网点的在深注册商贸流通企业,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截至2008年12月31日,在深已有10家以上社区连锁零售商店或居民服务网点的商贸流通企业;
(二)2009年全年,新增的社区连锁零售商店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以经营生鲜、肉菜、小日用百货、药品等商品为主;或新增的社区连锁居民服务网点营业面积在50-500平方米,以早点、快餐为主;无食品安全事故。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stias.szsitic.gov.cn/在线填报《深圳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及申报门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验原件);
(七)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八)发生租赁关系的提供租赁合同(应在当地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备案);
(九)自有产权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验原件);
(十)营业中的社区店名单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stias.szsitic.gov.cn/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6月10日至7月23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6月10日至7月30日。
(三)联系人:田常浩、陈军,联系电话:82107609、82107318。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1-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涉密文件除外)――申请人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涉密文件除外)――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现场考察――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同市财政委员会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资助项目计划――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至市财政委员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下达资助项目计划文件可获得深圳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深圳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