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科技条件平台计划
重点实验室申请指南(2010)
一、审批内容
(一)本计划包括以下两类项目:
(1)组建项目:根据科技发展趋势和我市科技发展需求,在已有一定基础的实验室中,选择具有人才、仪器设备、场地、项目成果等方面具有领先优势的实验室给予组建资助。通过既定功能目标规划和建设,带动本市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
(2)提升发展项目:提升现有重点实验室的整体水平,增强优秀实验室的能力,以培育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为目标。
(二)重点支持领域:
(1)组建项目:互联网、生物、新能源、先进制造、资源与环境等领域;
(2)提升发展项目:评估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领域。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195号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205号
(四)《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06〕1号
(五)《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组建项目一般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属于三大新兴产业(互联网、生物、新能源)领域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提升发展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属于三大新兴产业领域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组建项目建设期为2年,分一次或多次拨付。
四、审批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组建项目: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
提升发展项目:2009年评估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
(二)组建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研究方向: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应符合科技发展目标,组建必须目标明确,属前沿、交叉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或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
2、人才队伍:拟建市重点实验室拥有高水平的研究开发队伍,至少有一名学术水平较高、学风严谨、开拓创新精神强的学术带头人;实验室主任应为本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具有承担国家级、省级重大项目的能力,年龄不超过60岁;骨干科研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并有足够的技术和服务人员,有一支学术水平较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优秀研究团队。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学术带头人不得在其它市级重点实验室兼职。
3、硬件条件: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环境。科研用房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含软件)总值(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4、科研能力:近5年实验室承担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5项,其中国家级或者省部级重大/重点/攻关项目不少于1项;年人均科研项目经费30万元以上,且研究项目及成果与组建目标紧密相关。
5、支持与投入:申请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足够的资金、技术、后勤和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
6、多个单位申请联合组建实验室的,应当签订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责权利关系,并指定一个主要申请单位,主要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组建项目规定的条件。
(三)提升发展项目申请单位提出的项目必须与自身学科发展紧密相关、符合实验室的研究方向,有利于提升实验室整体科研水平的重大科研类项目。提升发展项目每个实验室每年仅能申请一项。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网站 http://stias.szsitic.gov.cn/ 填报《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条件平台计划重点实验室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近五年承担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证明材料(立项通知或合同)(验原件);
(四)实验室相关人员已取得的科研成果相关证明材料(验原件);
(五)事业单位或者科研机构法人登记证。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验原件);
(七)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八)本年度上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九)联合申报的项目合作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网站 http://stias.szsitic.gov.cn/ 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4月15日至5月24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20日至5月28日。
3、联系人:郑文先、陈献梅 电话:82002169、82002254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1-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组建项目: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综合论证、专家现场论证――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员会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人与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提升发展项目: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论证、进行现场考察或答辩――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员会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人与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项目合同书。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