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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3批申报,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  4月15日--5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5日--5月18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8日。第三批:网上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2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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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1年度电子发展基金项目的通知
2011-1-21
 
各相关企业(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申报2011年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市正式开展2011年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基本要求
    请各相关企业(单位)严格按照工信部《通知》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所申报项目应在《2011年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指南》范围内。申报单位必须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相关性、可行性负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我委及工信部将不再受理其申请,并在全行业中通报。
二、材料报送方式
    申报项目需同时报送电子稿和纸质稿,具体要求详见工信部《通知》,并同时注意以下方面:
    (一)新申报单位必须首先在电子发展基金网站(www.itfund.gov.cn)上注册(电子稿通过该网站上传)。
    (二)必须确保电子稿和纸质稿内容完整,同时主要信息完全一致,符合工信部《通知》要求。
    (三)纸质稿应准备一式三份、用A4纸打印、简装(不另加封皮);同时,请在纸质稿首页右上角用铅笔注明项目所属指南目录的大小类别。
    (四)项目申报单位请另行单独(无需装订入申报材料)向我委提供约1000字的单位及项目简介,加盖公章,并请将简介电子版发送到zhouhh@szbti.gov.cn
三、项目申报截止时间
    项目申报单位请于2011年2月16日前将纸质稿一式三份送交我委工贸运行监测处(电子稿请于2011年2月16日前上传基金网站)。
    招标项目和“倍增计划”申报要求和时间另行通知。
四、问题解答和联系方式
    为提高效率,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过程中若有疑问,可以向我委工贸运行监测处或工信部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咨询,我们将根据有关政策认真予以辅导和解答。
    联 系 人: 周后宏、何志梅
    联系电话: 82107421、82107322
    电子邮箱: zhouhh@szbti.gov.cn
    传    真: 82001373
    地    址:  深圳市市民中心 C区 3118室
 
    附件:1.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关于申报2011年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的通知》
               2. 2011年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指南
               3、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1:
 
关于申报2011年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大型电子企业集团及项目申报单位:
经研究,2011年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电子发展基金)项目申报工作将于2011年1月15日开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荐单位注意事项: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大型企业集团(以下称推荐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申报网站www.itfund.gov.cn),请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866号)、《2011年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指南》(见附件)的要求,认真组织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做好2011年度基金项目申报组织和推荐工作。在申报日期截止后,推荐项目不再受理。
请推荐单位严肃、认真、科学、公正地履行其职责,确认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对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是否属于指南范围,申报资金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把关,并就其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做出审核和评价,同时以正式上报文件形式对项目进行推荐、排序和报送(报送方式见后),排序不分行业类别。
推荐单位安排配套资金,并在上报文件中进行数额或配套比例承诺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二、项目申报单位注意事项: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材料准备前必须仔细阅读《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资助项目合同书》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验收办法》,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填报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实现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任何夸大掺假、过于乐观的预测都会对项目评审过程,及今后验收审查产生不利的影响。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须经推荐单位推荐。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基金管理办公室将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申请,并在全行业中进行通报。
三、材料报送方式:
(一)电子稿: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基金申报网站下载可行性报告格式文件,按编写内容说明编制并上传可行性报告的电子版。如果上传文件出现归类错误、无推荐单位意见、压缩误码、附带病毒、内容超大或内容缺失(包括财务报表)等情况,将被取消申报资格。推荐单位应在网上对电子稿进行审核、评价、推荐和排序;
(二)纸质稿:除电子稿外,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将可行性报告打印成纸质稿。纸质稿包括可行性报告正文、附表和附件(按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内容说明的相关要求准备齐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简装,不另加封皮,送交当地推荐单位。
推荐单位根据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资料,确认管理范围内的申报单位资格后,对送交来的纸质稿的符合性、真实性、可行性做出评价,签署推荐意见,整理后,连同正式上报文统一寄送基金管理办公室。
电子稿和纸质稿须同时具备,主要信息完全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四、基金申报后续流程: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电子发展基金项目的申报,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评审。在此期间,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设立的项目审查委员会确定本年度的电子发展基金项目计划,得到财政批复后,推荐单位将通知到各项目承担单位。基金管理办公室将与项目承担单位签署基金项目合同,拨付资金,在推荐单位配合下进行后期监管。
五、项目申报截止日期:申报截止日期为2011年2月25日(含资料的填制、整理、评估、排序、寄送时间。两稿同时截止,纸质稿以推荐单位寄送时的邮戳为准)。
六、问题解答和联系方式:为提高效率,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过程若有疑问,可以咨询推荐单位联系人,推荐单位联系人应认真细致地予以辅导和解答;对项目指南若有疑问,可以咨询项目指南相应解释人。遇到的共性问题可由推荐单位提交基金管理办公室联系人解答。
 
办公室联系人:葛 亮、张玉恒、刘萍
联系电话:010-82512089、68208035、68205153
传    真:010-82512090、68134782、66021362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B座2003室(100086)
 
 
附件:《2011年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指南》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2:
 
2011年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指南
 
一、软件及信息服务
    1、云计算关键支撑软件研发与产业化(平台安全软件、云存储服务)(招标项目)
    2、基于SOA的海量数据集成和业务协同系统研发及产业化(招标项目)
    3、蒙古语言文字软件开发及产业化(招标项目)
    4、离散制造业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系统的研发及产业化(招标项目)
    5、基于物联网的工业现场诊断与管理系统研发及产业化(招标项目)
    6、面向多行业的信息技术服务知识库系统开发(招标项目)
    7、信息系统(金融)运行维护支持系统研发及产业化(招标项目)
    8、大规模分布式语音智能处理软件研发及产业化
    9、移动支付安全中间件研发及产业化
    10、支持自主版式技术的电子文件管理软件研发与产业化
    11、绿色上网过滤软件研发及测试平台
    12、基于网络的数字管网三维可视化管理软件研发
    (项目解释人:第1、2、3、8、9、10条:孙文龙,010-68208358;第4、5、11条:王少朋,010-68208292;第1、6、7、12条:尹洪涛,010-68208291)
    二、集成电路
1、金融IC卡芯片研发及产业化(招标项目)
2、中功率LED器件研发及产业化(招标项目)
3、汽车用IGBT芯片及模块研发与产业化(招标项目)
4、LED外延生长用高纯金属有机源、封装用高性能环氧树脂及硅胶研发与产业化
(项目解释人:任爱光,010-68208269)
三、电子基础产品
1、10英寸以上AMOLED用TFT背板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招标项目)
2、高效率晶硅太阳能电池研发及产业化(招标项目)
3、锂离子动力电池用锰系正极材料研发及产业化(招标项目)
4、大尺寸平板显示屏(TFT-LCD/PDP)绿色节能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5、平板显示用关键配套材料(荧光粉清洗带、感光树脂、紫外光固化胶粘剂、感光性障壁材料)研发及产业化
6、印制电子关键设备及工艺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7、基于MEMS技术的传感器件研发及产业化
(项目解释人:彭红兵,010-68208264)
四、信息通信产品
1、新型平板计算机及配套的移动互联低功耗SoC芯片研发与产业化(招标项目)
2、汽车智能网络研发与产业化(招标项目)
3、云计算数据中心关键设备(负载均衡与交换设备及配套的核心芯片、异常流量监控系统)研发与产业化(招标项目)
4、基于公众移动网的行业应用终端开发与产业化(招标项目)
5、高性能数字对讲设备及配套的关键芯片研发与产业化(招标项目)
6、面向农村、社区的医保检查诊断设备及远程医疗服务系统研发与应用
7、分组传送网(PTN)设备开发与产业化
8、基于北斗系统的民用终端研发与产业化
(项目解释人:第1、2、3、6条:侯建仁,010-68208280;第4、5、7、8条:乔跃山,010-68208224;第1条中关于SoC芯片、第3条中关于配套的核心芯片、第5条中关于配套的核心芯片:任爱光,010-68208269)
五、数字视听产品
1、3D电视系统关键技术及产品(立体显示终端、编解码及存储设备、节目制作系统)研发与产业化(招标项目)
2、基于三网融合的数字家庭多业务系统研发与应用示范(招标项目)
3、符合DTMB标准、基于自主研发芯片解决方案的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研发及产业化(招标项目)
4、基于自主研发LED芯片、驱动IC的LED背光液晶电视研发及产业化(要求整机企业牵头,联合相关元器件企业申报)
5、地面数字电视国家标准(DTMB)演进技术研发与应用
(项目解释人:梁峰,010-68208220)
六、行业服务及信息技术应用
1、物联网、多晶硅、绿色电子信息产品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项目)
2、智能移动终端软件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项目)
3、2010年度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成果产业化
(项目解释人:第1条中关于物联网:侯建仁,010-68208280;第1条中关于多晶硅:彭红兵,010-68208264;第1条中关于绿色电子信息产品:杨旭东,010-68208286;第2条:孙文龙,010-68208358;第3条:吴直森,010-68208203)
注:有关招标项目、“倍增计划”的申报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3:
财政部、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财建[2007]866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为支持以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为核心的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范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子发展基金),支持范围主要是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以及计算机、通信、网络、数字视听、测试仪器和专用设备、电子基础产品等电子信息产业核心领域技术与产品研究开发、产业化,促进其他行业信息技术应用。
  第三条 国家安排电子发展基金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
  (二)有利于提升我国电子信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学、研合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
  (三)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促进技术成果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四)有利于培育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国际竞争力的企业。
  (五)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形成规模经济。
  (六)有利于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
  (七)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电子发展基金由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财政部职责:负责电子发展基金资金管理,根据信息产业部初审意见,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信息产业部职责:负责发布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初审,建立项目库并实施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
  信息产业部与财政部联合设立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审查委员会,负责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审查;信息产业部下设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 电子发展基金按照项目管理,采取公开招标和企业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具体程序如下:
  (一)信息产业部于每年7月份以后组织编制下年度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指南,在全国范围内发布。项目指南应简明扼要、内容明确、范围清晰、重点突出。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按照项目指南要求通过电子发展基金申报专网申报(网址:www.itfund.gov.cn)项目材料,同时将纸质文稿报送基金管理办公室。招标项目根据信息产业部招标文件要求报送项目材料。
  (三)基金管理办公室在对电子发展基金项目申报材料汇总、整理的基础上,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四)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建立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库,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滚动支持,根据年度财政预算、行业发展规范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分期分批制定项目支持建议草案,报送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
  (五)信息产业部根据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意见拟定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批复。
  (六)财政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共财政要求,下达电子发展基金使用计划。
  (七)信息产业部收到经财政部批复的电子发展基金使用计划后,尽快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
  第六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人资格。
  (二)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必要的研究与开发条件或生产设备、设施。
  (四)在研究与开发领域已取得相关科研成果。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按照以下方式选择:
  (一)通过专家评审的,严格按照专家评审成绩择优支持。对股权投资项目,参考受托投资管理机构意见确定是否支持。
  (二)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并属于行业重点发展领域的,参照行业和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推荐意见,评审成绩合格者择优支持。
  (三)所属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排配套资金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八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由信息产业部授权基金管理办公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主要内容:
  (一)项目实施目标及主要内容。
  (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跨年度项目年度计划及考核目标。
  (四)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
  (五)电子发展基金支持方式。
  (六)技术、产品产权归属。
  (七)项目完成期限。
  (八)共同责任。
  (九)附件。
  第九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完成后,信息产业部根据项目合同组织验收。
  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信息产业部应及时中断、撤消或终止项目,并督促项目单位进行清算。收回资金报请财政部批准后继续用于安排项目库中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十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重点及本办法规定程序,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报请财政部批复电子发展基金使用计划,并在收到财政部批复后及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一条 电子发展基金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管理费用。
  (一)项目经费:是指用于项目技术研究开发的各项必要支出,主要包括:专用设备购置使用费、劳务和委托业务费、差旅和会议费、出国费、印刷和手续费、咨询和培训费、邮电费等。
   1.专用设备购置使用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含专用软件、配套资料)而发生的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和电费等。
   2.劳务和委托业务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与项目研发直接相关的劳务费用,如研发补助、稿费、翻译费、评审费以及支付给外单位的委托业务费等。
   3.差旅和会议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进行测试、考察、调研、交流等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和组织实施研讨、咨询、协调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等。
   4.出国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如研究人员国际考察、培训、交流费用等。
   5.印刷和手续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印刷费、文献检索、专利申请和其他知识产权事务手续费,以及技术研究开发成果的测试、化验、样品加工和鉴定手续费等。
   6.咨询和培训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与项目研发直接相关的咨询费、培训费等。
   7.邮电费:是指在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二)管理费用:是指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工作中发生的未纳入信息产业部部门预算的各项必要支出,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以及创业投资项目委托管理费等。
  管理费用按不超过当年财政部批复的电子发展基金使用计划的3%列支。
  (三)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电子发展基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创业风险投资三种方式。
  (一)无偿资助方式。
   1.用于对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及中间试验阶段的必要补助。项目承担单位需配套等额以上自有资金。
   2.用于对行业内大型企业和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影响深远的重点研发项目的必要补助。
  对建立电子信息产业自主创新体系影响深远,并对提高产业竞争力作用显著的重大项目,电子发展基金可持续给予重点支持。
  重大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自主创新能力强、有能力进行持续大规模研发投入的企业或由类似企业牵头组织的技术研发联盟、技术标准合作组织(以下简称企业联盟)等。承担单位应当有清晰、详尽、合理的研发规划,分阶段研发目标可行,研发队伍相对稳定,研发资金来源及分阶段投入计划明确。以企业联盟作为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承担单位的,应当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明确的运行机制和完善的联盟章程,各成员单位研发投入均有保障,联盟内部成果分享机制明晰。对此类项目,通过初次专家评审即应确定支持对象、资助规模。资金初次投入后,财政部、信息产业部根据阶段性目标考核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投入。
  (二)贷款贴息方式。
  用于对创新型信息技术在全社会推广示范以及成熟型信息技术在其他行业典型应用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
  (三)创业风险投资方式。
  创业风险投资方式以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电子信息产业为主要目的,用于对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创业企业的风险投资。
  电子发展基金创业风险投资管理比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创业风险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电子发展基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年度终了,信息产业部将电子发展基金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送财政部批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部、信息产业部按照职责分工对电子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实施情况报请信息产业部考评,重点是项目执行、技术成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
  第十五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以及项目合同预算。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电子发展基金等违反财经经律的行为,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还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以下处理:终止项目合同;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42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信息产业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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