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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认定条件有变,以后办理软件企业认定需要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本所为深圳软件协会推荐的12家审计事务所之一。

2017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两批,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2017年4月15日――2017年5月13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7日-5月16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2017年6月15日--2017年7月14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6月19日-7月17日。请各高新申请企业提前做好准备,以免错过申请时间!---德永高新企业服务部

2017年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3批申报,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  4月15日--5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5日--5月18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8日。第三批:网上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2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30日

本所专业优势: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双软企业认定、深圳企业申请政府资金、土地增值税清算、转移定价、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上市财务及内控制度规范等。

初步定于8月下旬外出旅游,请本所各位同仁安排好各自的工作,并请相互转告!---行政部

欢迎我所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欧阳富生老师参加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共同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学习,并顺利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本所成功与深圳多家高新技术企业签约,为该企业创业板上市提供全面财务顾问服务,包括三年一期的财务规划、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设计、税务筹划、股权结构设计、股份制改造、审计及盈利预测等。

本所业务范围:审计、验资、内资工商注册(含变更、注销)、三来一补转型、外资工商注册(含变更、注销)、公司破产清算、代理记账、税审及涉税服务、税务筹划、公司收购兼并咨询、企业融资咨询、企业诊断、会计顾问、会计培训、财税咨询、财务软件推介、代办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代办申请一般纳税人、代办申请政府资金援助、创业板上市筹划、土地增值税汇算等;合作从事商标注册、资产评估、注册香港及海外公司、股份制改造、参与公司IPO上市审计等业务。

因业务发展,已设或拟设龙华、福田、罗湖、蛇口、南山、观澜、光明、松岗、平湖、布吉、龙岗、福永、石岩、宝安、横岗、坪山、塘厦等业务联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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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品牌展会认定工作,培育品牌展会,引导深圳会展业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根据《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办[2010]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展览会,是指定期举办,在固定场所以及一定期限内,通过产品、技术或服务的展示,实现产品、服务贸易和信息、技术交流的展览会,包括综合展览会、经济贸易展览会、专业性展览会、博览会(不包括展销会)。

第三条  深圳品牌展会的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企业自愿申请、第三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认定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深圳市品牌展会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在深圳举办的展览会可申请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

第六条  申报深圳品牌展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展期不超过两周,定期举办过两届(第三届起可申请)。

2、展览会应在展馆举办。

3、申报单位应为展览会主、承办单位。

4、国际展境外参展商数量占总参展商比例达10%,或境外观众数量占总观众比例达5%

国内展参展商广东以外地区比例达40%,或国内观众数量广东以外地区比例达20%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深圳品牌展会原则上每两年(双年)认定一次。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于认定年度次年的4月底前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经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上年度该展览会的审计报告(原件)。

(三)深圳会展中心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相关媒体报道、配套专业会议及活动资料(复印件)。

第九条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深圳品牌展会评估分值表(附件2)对参加认定的展会进行评估,确定深圳市品牌展会名单。

第十条  深圳市品牌展会名单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于6月底前发布,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对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的展会项目,在深圳市会展业各有关宣传推介中予以重点宣传,并按照《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办[2010]52)的规定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企业在对外宣传时可冠名使用深圳市品牌展会称号,并享受国家、省、市其他各有关扶持和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深圳市品牌展会应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提供展会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对已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的展会项目,因涉税或其他违法行为收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取消其品牌展会资格并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受委托的展会数据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审计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深圳市品牌展会的数量根据深圳会展业的发展情况确定,于认定年度的4月底前发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深圳市品牌展会申请表

填报企业:(盖章)                                        填报日期:       

展会名称

 

展会类型

专业展览     消费展览    贸易展览    博览会

公司地址

 

联系人方式

办公电话:                  手机:

展会举办地点

 

展会举办届数

 

批准/备案文号

 

批准/备案单位

 

展览规模

展览净面积

 

参展商数量

 

专业观众数量

 

观众

境外专业观众比例

 

境外观众代表的国家及港澳台数

 

境内专业代表的地区数

 

广东之外专业观众比例

 

参展商

境外参展商的比例

 

广东之外参展商的比例

 

境外参展商代表的国家及港澳台数

 

境内参展商代表的地区数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审核意见

 

附件2

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指标体系

 

项目

权重

评价指标

权重

分值计算

展览规模

030

展览净面积

040

2500平方米开始记分,每增加2500平方米增加2

参展商数量

030

100个展商开始记分,每增加100个增加2

专业观众数量

030

3000个专业观众开始记分,每增加3000个增加2

观众

0.35

境外专业观众比例

0.30

境外观众比例占总数0.5%开始记分,每增加0.5%2

境外观众代表的国家及港澳台数

0.20

境外专业观众所代表的国家及港澳台数1开始记分,每增加5个增1

境内专业代表的地区数

0.20

境内专业观众所代表的地区数1开始记分,每增加2个增1

广东之外专业观众比例

0.30

广东之外专业观众比例2.5%开始记分,每增加2.5%2

参展商

0.35

境外参展商的比例

0.30

境外参展商的数量占总数1%开始记分,每增加1%2

境外参展商代表的国家及港澳台数

0.20

参展商所代表的国家及港澳台数1个开始记分,每增加1个增1

境内参展商代表的地区数

0.20

境内参展商所代表的地区数1个开始记分,每增加1个增1

广东之外参展商比例

0.30

广东之外参展商占总参展商比例5%开始记分,每增加5%2

 

附件3

名词定义和统计说明

 

一、名词定义

参照GB/T26165-2010UFI等相关定义,结合业内实际加以界定。

1、展览会:指在特定的地点和期限内,以产品、技术、服务的展示、参观、洽谈和信息交流为主要目标的社会活动。

2、综合性展览会:展出多个专业展品的展览会。

3、经济贸易展览会:以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商务活动为主要功能的展览会。

4、专业性展览会:在固定或规定的地点、规定的日期和期限内,由主办者组织、若干参展商参与的,展品范围在国民经济统计类别中第一类别各单项之内或在第二类别各单项之内的,通过展示促进产品、服务的推广和信息、技术交流的社会活动。

5、博览会:规模庞大、内容广泛、展出者和参观者众多的展览会。

6、国际展览会:境外(含港、澳、台)参展商不低于全部参展商10%,境外观众不低于全部观众的5%的,或者境外参展净面积不少于整个展览会净面积20%的展览会。

7主办单位:以自己名义策划运营展览会,拥有并对展览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组织。

8承办单位:受主办单位委托,按照主办单位制定的方案和计划,承担、协助、参与展览会策划或运营的组织。

9、展馆:以举办展览活动为主要功能的永久性建筑物。

10、展览总面积:展览会实际用于展览活动的所有场地面积。

11、展台:展览会用于展示活动的结构单元。

12、标准展台:展览场所内主办(或承办)单位按统一样式和尺寸、采用统一材料搭建的展台。注:标准展台具备相同的基本配置,尺寸一般为91215 m2

13、展台净面积:参展商根据参展合同有偿使用的展台面积。

14、展览净面积:展览会用于展出的展位面积总和,即展台净面积之和,以平方米()表示

15、特装:展览场所内标准展台以外的展台。

16、特装展位:由参展商在展览空地上自行设计并搭建的展览区域。

17、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比: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总和与展出净面积的比值,以百分比()表示

18、光地:用于搭建特装展台的展览场地。

19、参展商:签定参展合同,履行合同义务,拥有展台使用权,展示产品、技术和服务的组织。

20、境外参展商:境外注册企业的参展商。

21境内参展商:合法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参展商。

22、观众:展览会展出期间,参观展览会的人员,不包括主办单位、场馆方、参展商和服务商工作人员。

23、专业观众:展览会展出期间,出于收集信息、采购洽谈、联络参展商等专业或商业目的参加展览会的观众。

24、境外观众:登记且有效的通讯地址或身份证明为境外的观众。

25、境内观众:登记且有效的通讯地址或身份证明为境内的观众。

26、合同金额:指参展单位()之间通过展览平台达成的成交项目的合同金额。

27展台销售额:为展览会主(承)办单位或其认可的机构在一次展览会中销售展台的全部收入。

28展台销售均价:为每平方米展览净面积的平均销售价。计量单位为“元/每平方米”。

29展览营业收入:展览会的展台销售额与展览会其他资源(如广告、赞助、门券等)销售额之和,计量单位为“元”

30、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领域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地域如台湾、香港、澳门。

二、统计指标处理和说明

1、展览净面积

因任意原因导致展览主(承)办单位或其认可的机构与参展商签订的某个参展合同不能履行的,该参展合同中的展台实际面积不计入展览净面积。餐饮区、仓储区、办公区、会议区、公共区域的面积不计入展览净面积。为参展商和(或)观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行政管理机构、协会和组织所占用的面积也不记为净展览面积。

展览净面积的计量单位为“平方米”其计算公式

式中:

 —— 展览净面积;

 —— i 个展台的展台实际面积;

 —— 符合要求的展台数量

2、参展商数据

支付展位费但未能参加展览的企业不被计为参展商;

如果一个展商占用一个以上展位,应当被当作一个展商来记录。

如果一个展览被清晰地划分为几个部分,一个公司在不同的部分都有展位并且在每个展位上都能真正地展览就根据这个参展商独立的展位个数来计量;

母公司出现在展览上,只要子公司能提供自己的产品并满足其他的参展商的条件,子公司也是独立的参展商;

在展会上为参展商或观众提供服务的服务提供商、行政管理机构、协会和各种组织不能被计为参展商。但当他们提供的服务与展览的主题相关,而且他们还支付了展位费,就应该作为参展商来计量。

参展商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等)在境外(含境内保税区内)并符合参展商数据统计原则的参展商计入境外参展商数量。

3、观众数据

观众数据主要包括观众人数、境外观众人数、观众来源地等指标。在作分类观众百分比统计中,采用人数作为统计基数。

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

—— 某一群体观众比例;

—— 该群体观众人数;

—— 观众总人数。

4、地区数

广东之外地区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算,广东(除深圳)以一个地区计算。


网址:http://www.szsitic.gov.cn/Upload/admin/20120406/16/20120406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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