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违规处罚 变得灵活方便
商事主体轻微违规告别吊销,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有准入就会有退出,这是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目前商事主体的市场退出机制,由正常退出的注销制度和非正常退出的吊销制度组成。近年,我市每年吊销的商事主体数量大概是注销数量的3倍左右,事实上成为主要的市场退出机制。但这种吊销制度有着较严重的缺陷,可能导致误伤运作正常的商事主体,也不利于市场繁荣。怎么办?昨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即将实行的新的商事登记制度,对轻微违法违规商事主体不再实行吊销制度,改为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问:改革前的现状和弊端是什么?
答:改革前,吊销制度对轻微违规企业处罚过重。据了解,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性的处罚。吊销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①丧失经营资格,仅保留主体资格;②被吊销的商事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均依法列入信用系统,被限制担任其他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③吊销后商事主体登记不可以恢复,只能进入清算注销程序;④被吊销企业名称三年之内不能给其他商事主体使用。
吊销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情形: ①逾期不参加年检手续;②超范围经营,情节严重的;③无故不开业或停业;④虚假注册;⑤其他情况。但在实践中,以企业为例,因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占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总量的99%以上。这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危害很小,却被吊销营业执照,无法恢复正常登记状态,只能进入清算注销程序;其企业法定代表人,还要被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这显然严重违背了罪与罚相适应的法律基本原则,进而影响了社会整体信用。
另外,社会公众对吊销的法律效力往往产生认知错误,认为被吊销后即退出市场,而且行政机关对吊销后未办理注销登记也未有配套的责任追究机制,导致被列入应当清算注销名单的商事主体,大多未按正常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大量商事主体处于不合法的退出状态。如:我市每年被吊销的企业近1.5万户,实际办理注销的仅5千户左右。
因此,针对此类轻微违法行为,商事登记机关有必要重新建立一种灵活方便的制度,弥补对正常经营商事主体与非正常退出商事主体之间的监管真空。
问:改革后,建立的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怎样的?
答:据了解,拟实行的新的商事登记管理制度,借鉴了香港公司登记管理中的除名制度,在吊销制度之外,创设了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将违反商事登记有关规定的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的一项信用监管制度。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对象,是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商事主体。
新的商事登记制度还规定,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5年,且载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商事主体可以申请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商事登记机关应对其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五年的,以及商事主体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经商事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将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并以注册号代替其商事主体名称。
问:怎样了解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答: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商事登记机关将通过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社会公众及许可审批部门可以通过这个平台进行查询。
问: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如果有债权债务纠纷,债权人是否还可以向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追诉权利?
答: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并不免除商事主体的法律责任,如有纠纷和债务,仍可依法予以追诉。
问: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不免除商事主体及其投资人、高管人员等的法律责任。对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负有个人责任的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将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问:被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制度还需要办理注销登记吗?
答:需要,商事主体被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商事主体还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问:增加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后,是否还保留吊销制度?
答: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后,将继续保留吊销制度。改革前商事主体被吊销的原因有企业逾期不参加年检手续、无故不开业或停业;虚假注册、超范围经营和其他情况。改革后商事主体如有虚假注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将被商事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问: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有何意义?
答: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有关法律专家评价说,对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规定了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后的恢复制度,这样做更符合实际需要。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在法律效力上并未改变商事主体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关系,其实质是转变监管思路,用影响商事主体信用的方式对其进行监管。与传统监管方式相比,成本更低、灵活度更高、对商事主体的干预更小。
2012年11月22日《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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