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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认定条件有变,以后办理软件企业认定需要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本所为深圳软件协会推荐的12家审计事务所之一。

2017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两批,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2017年4月15日――2017年5月13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7日-5月16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2017年6月15日--2017年7月14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6月19日-7月17日。请各高新申请企业提前做好准备,以免错过申请时间!---德永高新企业服务部

2017年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3批申报,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  4月15日--5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5日--5月18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8日。第三批:网上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2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30日

本所专业优势: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双软企业认定、深圳企业申请政府资金、土地增值税清算、转移定价、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上市财务及内控制度规范等。

初步定于8月下旬外出旅游,请本所各位同仁安排好各自的工作,并请相互转告!---行政部

欢迎我所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欧阳富生老师参加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共同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学习,并顺利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本所成功与深圳多家高新技术企业签约,为该企业创业板上市提供全面财务顾问服务,包括三年一期的财务规划、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设计、税务筹划、股权结构设计、股份制改造、审计及盈利预测等。

本所业务范围:审计、验资、内资工商注册(含变更、注销)、三来一补转型、外资工商注册(含变更、注销)、公司破产清算、代理记账、税审及涉税服务、税务筹划、公司收购兼并咨询、企业融资咨询、企业诊断、会计顾问、会计培训、财税咨询、财务软件推介、代办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代办申请一般纳税人、代办申请政府资金援助、创业板上市筹划、土地增值税汇算等;合作从事商标注册、资产评估、注册香港及海外公司、股份制改造、参与公司IPO上市审计等业务。

因业务发展,已设或拟设龙华、福田、罗湖、蛇口、南山、观澜、光明、松岗、平湖、布吉、龙岗、福永、石岩、宝安、横岗、坪山、塘厦等业务联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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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3月全面推行新的商事登记制度

  许可审批、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制度将发生重大改变

  想做生意当个体户、开公司的市民不用再为办营业执照前许可审批繁琐、手续多发愁了。昨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市人大近日已经公布《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我市将从明年31日起,全面推行新的商事登记制度,改变过去以营业执照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今后大部分行业可以先办营业执照,再去办理相关行业经营许可,经营范围不用记载在营业执照上,开办公司时不用再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商事登记将从过去的不容易变得很容易,也可以像在香港办公司那么简单了!

  为什么要改革:适应形势,方便群众,促进发展

  为什么要推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不好吗?

  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回答说,推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主要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形势,适应商事现代化和国际化的发展要求,为群众和企业进入市场创造更便利的条件,以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继续发挥我市的经济特区优势。

  长期以来,我国在商事登记立法和商事登记执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以营业执照制度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特征是营业执照在商事登记中具有绝对主导地位,其不但担负着市场主体身份的证明功能,还兼具市场主体经营权利的证明功能、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证明功能和市场主体资本信用的证明功能等多重作用。这种极力推崇营业执照万能主义的商事登记制度,核心思维是计划和管制,在运行初期是符合当时纯粹计划经济或以计划经济为主的经济制度特点的。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逐步建立了以市场经济为主的经济体制后,这一商事登记制度自身的弊端日益突出,严重限制了市场作用的发挥,影响了社会资源配置的公正与效率,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需要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商事登记制度,以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国家工商总局早在2004年,就已经开始考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问题。2009年,广东省委、省政府又将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纳入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落实方案以及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由此成为广东地区的优先发展目标。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正是为了构建既与深圳地区特点相契合,又与国际商事登记惯例相适应的新型商事登记制度,也是为了发挥深圳经济特区示范窗口作用,从而为广东省乃至全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做好试点和铺垫工作。

  推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可以降低商事主体资格门槛,提高商事主体登记效率,建立和完善商事主体信用基础,激发市场资本和场地资源运行活力,理顺政府各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明确行业管理,实现商事登记体制和监管体制的整体优化,从而最终提升商事登记管理总体效能。

  怎样改革:登记程序简化、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监管与自律相统一、商事主体高度自治

  怎样改革,改革的方针是什么?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说,此次改革,商事主体的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登记程序进行简化,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高度统一,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商事主体自律高度统一,做到该归还的职责归还,该转移的职责转移,政府部门间权责明确,商事主体充分发挥自治能力。

  记者了解到,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就是改变现行商事主体准入门槛高、程序繁琐、效率不高、行政性干预过多的商事登记体制,大力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准入程序,切实减轻商事主体负担,降低社会成本,构建新的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商事登记体制,进一步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真正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深圳社会经济的不断繁荣发展。

  法律界权威人士认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际上是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以商事主体和市场为导向,凡是商事登记机关及许可审批部门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都放权给商事主体和市场,变万能政府、无限责任为有限政府、有限责任;转变政府职能,突出政府部门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创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政府、商事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实现社会经济的有效协调运转。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还是监管方式的创新。它明确了各部门商事主体登记与监管职责,改变以许可审批替代监管的惯性思维,变前端控制为后端控制,变静态监管为动态监管,实现许可审批和监管工作的协调统一,有效促进登记监管方式改革。做到既有利于主管部门发挥行业管理优势,统筹审批和监管政策,提升部门绩效,确保职能到位,又有利于部门间权责明确,协调互动,提高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管理效能,最终实现商事登记监管总体效能的全面提升。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坚持尊重商事主体意志,即高度自治、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商事主体的市场主体作用。凡是依靠商事主体和市场方式能协调解决的问题,都由商事主体和市场自主解决;充分尊重和信任商事主体的自治能力和水平,凡是涉及商事主体内部管理事务,都不随意干预;建立科学、合理、可行的社会信用制度,凡是能用信用管理方式解决的问题,都不用行政责任、行政手段的方式解决,真正建立信用政府、信用企业、信用社会,实现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有序运行。

  改革什么:六大改革实现六大突破

  记者了解到此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意义是:

  一、改革现行以营业执照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实现商事主体资格登记和经营资格登记相分离,理顺商事主体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的相互关系,建立审批与监管高度统一的登记制度。

  此项改革取消了束缚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登记程序,有助于良好营商环境的建立;审批与监管相统一,有利于改变以许可审批替代监管的惯性思维,实现许可审批和监管工作的协调统一;从整体上解放了场地资源,有利于实现现有建筑资源的优化配置,帮助经营者降低场地成本。

  二、改革现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此项改革有利于降低创立公司的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激发创业热情;有利于引导公司按照自身的需要和实际能力出资,规范注册资本管理,减少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情况的发生;有利于打破注册资本信用的泡沫,建立真实可靠的社会交易安全和诚信体系,更好地实现债权人利益保护。

  三、改革现行商事主体监管方式,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创新信用监管模式。

  此项改革有利于解决大量商事主体因疏忽而导致的并不严重的过失所受处罚过于严重,且无法恢复的问题;有利于引导规范商事主体重视信用,从而保障与商事主体相关的交易相对人、债权人权益,提高社会整体诚信度。

  四、改革现行企业登记年度检验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构建有效采集和查询商事主体真实经营状况的信息基础。

  此项改革改变企业年检制度的监管性质与功能,突出其公示服务功能,有利于减少对商事主体的管理和控制,增加对市场的服务。

  五、改革现行商事登记公示制度,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真正共享。

  此项改革有利于建立一个统一、全面的商事主体信息公示体系,让社会公众及市场交易各方全面了解商事主体的登记和信用信息。通过一定的信用约束对信用差的商事主体产生挤出效应,进而构建诚信社会。

  六、改革传统登记方式,全面推行网上注册,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实现商事登记的电子化和网络化。

  此项改革有利于方便社会公众申请,降低社会成本;有利于提高商事主体登记的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2012年11月19日《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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