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换发营业执照
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我市各类商事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从2013年3月1日起一年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新样式营业执照(以下简称“换照”)。为做好换照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2013年3月1日前在深圳市核准登记注册的下列商事主体,应当申请换照:
(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含外资);
(二)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含外资);
(三)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四)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五)合伙企业(含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六)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七)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八)个体工商户(含香港、澳门、台湾在本市申请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二、实施时间
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
在此时间范围内仍未申请换照的,由商事登记机关公告责成未换照商事主体限期申请换照。
三、实施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所属各分局依照本实施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商事主体换照工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含外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市场监管局窗口申请换照;其他商事主体换照工作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各分局组织实施。各换照实施单位应根据所管辖区域商事主体数量及分布特点合理设置并保证足够数量的换照窗口,方便商事主体就近申请换照。
四、申请材料
商事主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换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换发营业执照申请书》(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三)经办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四)授权委托书(申请书内填写)(原件)。
五、换照程序
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换发工作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优化程序,简化材料。具体换照程序如下:
(一)提交换照申请材料。商事主体持本实施办法第四大项所列申请材料到商事登记机关换照窗口申请换照。
(二)核准换照。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且商事主体没有本实施办法第六大项“有关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第(一)项所列的三种情形的,商事登记机关当场核准换发新样式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合伙企业(含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外国(地区)企业来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核发新样式《企业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核发新样式《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由商事登记机关同步向商事主体发放《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启用商事主体新样式营业执照的说明》。
换发营业执照不收取费用。
(三)换照档案保存。商事主体换照档案按照原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移交归档。
六、有关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一)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直接换照,应当分别处理:
1.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已经过期的,应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相关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
2.查无实处、擅自变更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应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相关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予换照,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除上述三种情形之外,商事主体均可按换照程序直接换照。
(二)在规定的换照时间范围内,商事主体申请注销登记的,不用办理换照,商事登记机关收回旧样式营业执照后予以核准注销;商事主体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纠错等登记业务的,不用单独换照,商事登记机关按变更、备案、纠错程序办理相应登记业务,收回旧样式营业执照,核发新样式营业执照。
(三)商事主体申请换照时,如果正本或副本缺失的,不能直接换照,应按登记程序申请补发营业执照,经商事登记机关核准后领取新样式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毁坏的,在交回全部营业执照(包括毁坏的营业执照)原件后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直接换照。
(四)换照时营业执照副本数不作增减处理,按原有副本数量打印换发。商事主体要求增减副本数的,不能通过换照程序办理,应按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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