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财税解读
欧阳富生
2010-8-10
由深圳市金融办起草制订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即将发布实施,该法规的实施对加快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巩固提升深圳区域金融中心城市地位,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该法规对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的税收优惠及财政扶持政策予以了明确,税收优惠及财政扶持力度很大。
一、“先分后税、不分不税”方式引导合伙制企业利润积累
《规定》明确了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制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合伙制企业所取得的收益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自然人)或企业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合伙制企业如不分配利润,合伙制企业和合伙人均无需缴纳所得税,有利于合伙制企业形成利润积累,促进合伙制企业发展壮大。
二、不同类型的自然人合伙人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有限合伙制企业中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与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因其在企业中担当的角色、作用不同,承担不一样的纳税义务与责任。其从有限合伙制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适用不同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前者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后者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法人合伙人取得的投资性收益,符合条件可免税
《规定》明确合伙制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其企业所得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政策执行,符合免税条件的,按免税收入处理。
四、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
《规定》明确提到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包括房产、地产等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并且发生股权转让时,也不征收营业税。
五、视同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六、多方位的政府财政扶持措施
《规定》明确了对股权投资基金,政府财政扶持措施包括:一次性落户奖励、经济贡献奖、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一次性补贴、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贴;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政府财政扶持措施包括: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一次性补贴、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贴。有关奖励补贴经费,纳入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予以安排,并参照执行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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