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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动态

软件企业认定条件有变,以后办理软件企业认定需要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本所为深圳软件协会推荐的12家审计事务所之一。

2017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两批,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2017年4月15日――2017年5月13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7日-5月16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2017年6月15日--2017年7月14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6月19日-7月17日。请各高新申请企业提前做好准备,以免错过申请时间!---德永高新企业服务部

2017年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3批申报,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  4月15日--5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5日--5月18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8日。第三批:网上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2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30日

本所专业优势: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双软企业认定、深圳企业申请政府资金、土地增值税清算、转移定价、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上市财务及内控制度规范等。

初步定于8月下旬外出旅游,请本所各位同仁安排好各自的工作,并请相互转告!---行政部

欢迎我所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欧阳富生老师参加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共同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学习,并顺利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本所成功与深圳多家高新技术企业签约,为该企业创业板上市提供全面财务顾问服务,包括三年一期的财务规划、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设计、税务筹划、股权结构设计、股份制改造、审计及盈利预测等。

本所业务范围:审计、验资、内资工商注册(含变更、注销)、三来一补转型、外资工商注册(含变更、注销)、公司破产清算、代理记账、税审及涉税服务、税务筹划、公司收购兼并咨询、企业融资咨询、企业诊断、会计顾问、会计培训、财税咨询、财务软件推介、代办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代办申请一般纳税人、代办申请政府资金援助、创业板上市筹划、土地增值税汇算等;合作从事商标注册、资产评估、注册香港及海外公司、股份制改造、参与公司IPO上市审计等业务。

因业务发展,已设或拟设龙华、福田、罗湖、蛇口、南山、观澜、光明、松岗、平湖、布吉、龙岗、福永、石岩、宝安、横岗、坪山、塘厦等业务联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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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主要模式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模式(IP0)

    这种模式是指境内企业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在海外发行股票并在海外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它为国外投资者了解境内企业形象提供了平台,以挂牌交易为契机,通过大量的新闻媒介把境内企业报道出去。但由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涉及两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因此,也存在着一些困难:一是两个国家之间的法律不同。中国企业有关公司设立和管理的基本法律是中国方面的法律,比如《公司法》、《证券法》等,但如果要到境外上市,就要符合上市地的法律要求,否则就有可能被拒绝。二是国家之间的会计准则上的差异。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既要按照中国的会计准则编制报表,又要按照上市地的会计准则编制报表,增加了公司的会计成本。三是审批手续繁杂。境内企业要到境外上市,首先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获准后进行股份制改造,再经过中国证监会复审,同意后才能向上市地的证券主管机关提出证券注册申请和准备注册登记表,运作时间长,程序复杂。

 二、买壳上市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一些企业以现金或交换股票的手段收购另一家已在海外证券市场挂牌上市的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然后通过注入母公司资产的方式,实现母公司到境外上市的目的。买壳上市可以避开繁杂的上市审批程序,手续简便,可以在节省时间的同时达到实际上市的目的。但这种模式在实际操作中也有一些问题:一是选择目标壳公司问题。考虑到收购成本和风险,选择比较满意的壳公司是不容易的。二是有关税收问题。被收购的壳公司实际上是境内企业控股的子公司,可能存在着双重纳税问题,既要将所得收入向上市地政府交税,对于境内企业的合并报表的收入,又要向中国政府纳税,双重纳税降低了境内企业的利润率。三是融资能力问题。境内企业通过收购目标公司,定向配股,把境内企业资产注入壳公司,间接地通过壳公司上市。但是,境内企业还需要通过壳公司增发新股或债券,仍然存在着发行新股或债券进行融资的成本问题。

、造壳上市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利用海外未上市公司的名义在境外上市。此海外未上市公司同境内企业在产权方面和人事方面有着确定的紧密联系,并且海外未上市公司注册地一般在拟上市地或与拟上市地有着类似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背景,以便取得上市地位。海外未上市公司取得上市地位后,境内企业可以通过壳公司进行融资。这种模式是介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模式和买壳上市模式之间的一种相当便利的上市模式。它的优点在于:一是境内企业能够构造出较满意的“壳公司”,并且不必支付壳公司的成本和承担收购失败的风险。二是可以避开海外直接公开发行上市中遇到的中国和拟上市地的法律相抵触的问题,节约上市时间。但是。造壳上市也存在着双重征税、控制和管理壳公司及在海外影响力不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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